目前社会上搭股包煤矿、包水电站而自己不参与经营的人很多。但由于做法不规范,到年终分红时候,都由企业事务的执行者说了算,即使股东稍有疑问,也会被一句“无账可查”给挡了回去。实际上,只要股东合伙手续齐全,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日前,平阳县法院判决了一个案件,两原告为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将企业事务执行者、会计和出纳告上法庭,要求查阅企业账簿,并最终胜诉。 2002年11月11日,原告李甲、李乙和被告李丙、陈甲、陈乙等人合伙创办平阳某水力发电站。各方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和股东协议书,对合伙人的权利和分工进行了约定,李丙为企业负责人、陈甲为会计、陈乙为出纳。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的分工和企业账目的合理性存有分歧,原告于2007年3月26日以律师函函告被告,要求查阅企业账簿,被告以水电站尚未竣工,企业财务尚未结算,账簿尚不齐全为由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等人合伙创办平阳某水电站,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二原告作为平阳某水电站合伙人,为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企业的账簿。被告李丙作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负责人,被告陈甲、陈乙作为企业的会计、出纳,有义务保障和提供企业账簿供原告查阅。所以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